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包括省科技重大专项、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院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央引导地方专项等项目。按省财政科技立项资助金额大小,项目的类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视同验收结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内容

  绩效评价和验收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信用等情况。

  第四条 工作分工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统筹管理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层面和项目层面绩效评价工作及项目层面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的进度、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普惠类、平台类和不签订合同书的竞争类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各有关处室负责,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及时抄送监督处。

  监督处委托省成果转化中心作为绩效评价和验收的组织单位,负责绩效评价和验收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绩效评价和验收纸质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会议(现场)评价的组织、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绩效评价和验收材料归档等事项。

  各有关处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各有关处室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的,专业机构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本单位实施期满项目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及时启动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形式

  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和材料验收两种,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现场)绩效评价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第六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流程

  (一) 绩效评价和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1)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报告(见附件1)。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成果管理,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

  (5)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二)延期申请及申请提前验收事宜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由各有关处室或专业机构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6个月。

  (三)推荐单位初审

  项目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不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四)科技厅审核

  计划管理方(省科技厅各有关处室)负责对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应当自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提交到省科技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的,提交到监督处;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监督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绩效评价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准备工作,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应在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下发2个月内完成。

  1. 专家产生

  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家库。会议(现场)评价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其中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材料验收可由监督处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展。

  2.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重点项目需根据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财务评价;一般项目可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2)进行财务验收。

  ——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

  ——在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结余,并由财务专家填写项目资金专家评议打分表(见附件3)。

  技术专家填写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家个人意见表(见附件4),专家组出具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5)。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任务书约定按期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告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或逾期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的,均按结题处理,强行终止。

  (六)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1.绩效评价或验收后,结论为通过或结题的,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结论;结论为不通过的,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绩效评价(验收)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再次申请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第二次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交申请的,与首次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共同转入终止程序处理。终止的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按结题处理。

  2.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一式4份报送至省科技厅,由各有关处室(专业机构)审核盖章后,1份留各有关处室(专业机构)备案,1份由省成果转化中心归档,1份由项目推荐单位保管,1份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办结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有关事宜且纸质材料盖章归档后,项目才算正式绩效评价或验收完毕。将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与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

  3.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实行100分满分制,平均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通过,80分以下为不通过。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分(含80分)-90分为良,60分(含60分)-80分为差,60分以下为劣。绩效评价或验收得分将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七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应用

  1.省科技厅每年形成报告对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各市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处室项目组织情况、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和成效等进行通报。将绩效评价和验收成果导入成果库,促进绩效评价和验收中成熟度高的成果进行转化。

  2.省科技厅根据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经费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对绩效优良的专项或专题计划在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对绩效差劣的专项或专题计划在下一年度予以减少经费安排甚至取消经费安排。

  3.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果,对结果优良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结果差劣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年限限制申报处理。

  第八条 工作责任与纪律

  (一)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足额上交结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单位在研项目省财政资金、取消单位或有关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省科技厅对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组织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进行监督评估,相关结果将作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有关专家等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和验收实施工作,对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组织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随机抽查。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附则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适用于发布之日以后立项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