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支持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学术,鼓励基础研究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的一种项目类型。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暂不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须在毕业5年以后并经过较大修改方可申报。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应是完成5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果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申请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过相关论文。
第八条 申请成果须由学术委员会(教育部和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系[院]学术委员会,其它高校的校[院]学术委员会;中国社科院和中央部委直属研究所[中心]学术委员会,省级社科院[所]学术委员会等)推荐;也可以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无论何种推荐方式推荐者都要承担信誉责任。
第九条 国家社科基金其它项目的成果和中央部委级社科类项目的成果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第十条 申请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规定时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2份和申报成果(须隐去申请者姓名)一式5份,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三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收到申报材料后,全国社科规划办进行核实确认(确有必要时,选择若干同行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
2.随机选择5 名同行评审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
3.根据通讯评审的结果,召开有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的会议进行复审;
4.复审结果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5.立项后纳入全国社科规划办项目管理程序。
第五章 经费和出版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继续研究、出版和对以前研究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继续研究和对以前研究补偿两部分的资助经费划拨到单位财务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资助经费中出版部分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其它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复审专家提出建议数额,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
第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送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出版(出版单位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与作者协商确定)。申请者一旦提出申请,在未获得全国社科规划办是否立项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出版申报成果,提前出版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立项后成果自行出版者,视为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