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财〔2015〕298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别包括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科研专项审计、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情况、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的审计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科研项目是否按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自筹资金是否实际到位,是否存在违规调账、以表代账情况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主要审计:

(一)是否存在违规转拨经费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虚假报销事项套取科研经费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报销手续不合规事项;

(七)是否存在资金结算方式、公务卡使用不合规事项;

(八)是否存在结余资金违规使用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主要审计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决算报表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完整,是否账表相符等。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计国家科研政策和学校科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科研形成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科研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承包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搜集科研项目适用制度范围,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进度安排。

(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期报送审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科研成果抽查、询证等工作。

(四)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留存审计证据。

(五)根据审计情况,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根据反馈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向科研项目所在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自审计资料提供完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经学校批准可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四章 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科研经费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和商业秘密,遵守审计廉政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实施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无故拖延、拒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配合审计工作,影响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使用科研经费实施的基建和维修项目审计、科研审签等,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科研审签流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审处字〔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