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全面了解实验室运行状况,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评估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三年,每年开展2-3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评估。已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或新备案建设未满三年的实验室可不参加评估。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专业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的主要指标为: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情况、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情况、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注重实绩,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方针开展。分为评估准备、网上评估、现场核查和公布评估结果四个阶段。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室评估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学科领域、参评实验室名单和评估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审定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受理申诉等。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现场核查,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组织本部门参评实验室按时上报并审核相关评估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参加评估,为参评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按照要求参加评估,按时报送实验室年度报告和评估所需材料,并对报送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当评估领域中侧重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占比较大时,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参加由评估机构组织的定性评估和现场核查,负责对参评实验室进行评估打分,提交核查报告,提出评估结果等次意见。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条 由省科技厅确定评估的学科领域及实验室名单,发布评估工作通知。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评估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材料中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的,对未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年度报告、《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估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通过“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逾期不提交评估材料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估。
第十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对评估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连带责任。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对实验室所提交评估材料进行审定。
第四章 网上评估
第十四条 参评实验室在管理系统上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开展自评,上传《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自评报告》。同时,将《自评报告》纸质版经实验室主任签字、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和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管理系统通过采集参评实验室填报的近三年年报数据,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打分。
参评实验室上一个年度无故不填报年度报告的不能参加评估,应补报年度报告,拒不填报的定为评估不合格;连续二个年度无故不填报年度报告的定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六条 定性评估由评估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在网上组织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照学科领域相近原则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分组。
(二)按工作方案确定的条件通过专家库遴选专家,每个评估组由5-7名科技专家组成。
(三)评估专家通过管理系统依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表》,根据实验室提供的有效佐证材料,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打分,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没有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为无效的,该项打分分值为0分。实验室评估分值按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第十七条 网上评估成绩由定量和定性评估成绩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定量评估分值占权重40%,定性评估成绩占权重60%。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工作由评估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核查名单由评估机构确定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核查的实验室按照数量均衡、研究方向相近,每组数量不少于5个的原则,由系统对实验室进行随机分组。根据实验室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专家库中遴选3名专家组成核查专家组,由科技专家担任组长,包含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各1名。
第二十条 核查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核对相关数据资料及佐证原件、随机抽取实验室固定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核查专家组对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包括核查任务、核查主要内容、核查结果、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建议和评估等次意见。核查报告经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交评估机构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参评实验室中,对评估打分高于60分的实验室进行排序,排序前15%的为优秀等次,排序后10%的为合格等次,其余实验室为良好等次。打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网评成绩、现场核查意见和实验室运行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估结果,并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
(一)对评估优秀等次的实验室,同等条件下,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对当年评估结果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实验室,择优给予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
(三)对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视为良好。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省科技厅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复评申请。复评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合格等次,复评未通过的实验室给予撤销备案处理。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和未提交整改报告的实验室,按照整改未通过撤销备案。
(五)对在评估期间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严重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六)对连续两年未填报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给予撤销备案处理。
(七)对《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他撤销备案情况的,给予撤销备案处理。
(八)对有处于整改期间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在实验室整改通过前,不再备案建设新的省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的固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时,可同时提交实验室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提供评估有关的资料、结果等信息。发现专家有违反纪律、规定的,终止其评估资格,记入专家不良信用记录。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发现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质疑或申诉。经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属诬告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澄清。
第二十八条 评估过程接受省科技厅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