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基础前沿学科方向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新兴、前沿、交叉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基础学科、特色文科以及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等。

第三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提升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不断厚植学术土壤,筑牢发展根基。

(二)聚焦重点。坚持“四个面向”,重点支持新兴交叉创新方向培育、科研创新人才和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等,产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成果,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滚动支持。围绕重大前沿科学和关键技术方向,以3年为周期,滚动支持一批有创新思想、创新热情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鼓励人才潜心钻研、尽展其能。

(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关注项目预期产出绩效,强化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实施方案,对重要事宜进行决策和协调,向学校汇报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工作小组下设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配合专项办公室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政策,起草年度实施方案,在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同、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其中,财务处作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审计处作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审计、组织相关部门接受上级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监察处负责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监察工作,受理违规违纪类信访举报。

第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要求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等。

自主选题项目鼓励将国家需求和教师自主创新相结合选题,重点支持基础、新兴、交叉方向凝练科学问题,形成聚焦主题的多学科交叉项目群。

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教育部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为依托,支持基础前沿学科方向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

第九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在岗在编教师或在读全日制学生,文管类申请人及国外引进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一条 不列入资助范围要求:

(一)研究低水平重复,立项依据或研究价值明显不足。

(二)项目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他资助。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绩效监督和评价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入库项目有效期为3;对立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各依托单位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监督项目执行,配合开展对本单位项目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等工作,总结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完成预定研究目标,形成项目验收材料,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专项办公室审批备案。项目到期前1个月,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办公室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专项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未正常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资格2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其中: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调剂使用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时,将预算调整说明报专项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后执行;涉及设备费预算调增的,经专项办公室、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学生奖学金,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外聘专家咨询费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外国专家咨询费执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涉及的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监督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实施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

(三)项目经监督、审计发现存在重大违纪情况,项目负责人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况的。

(四)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由专项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报告、工具书、电脑软件、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七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八条 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有关单位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承担人员等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科研诚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失信人员清单,对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侵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的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方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章制度相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1220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97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