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天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民用航天预研)项目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用航天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民用航天科研经费的技术预先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航天预研项目,包括开展新型运载火箭和卫星(含探测器)先期系统总体和分系统关键技术攻关、重点专业技术集成研究与试验验证、核心产品的工程化和产品化研究、专业技术产品成熟度验证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工程或原理样机、试验验证平台、技术方案报告以及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民用航天预研项目管理遵循程序规范、监督有力、考核严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民用航天预研项目管理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项目论证、立项与任务书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等。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民用航天预研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与任务书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民用航天预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论证与申报,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做好验收准备,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指南编制等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研单位)是民用航天预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涉密民用航天预研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及国防科工局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指南编制与项目论证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依据航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发布民用航天预研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点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审查工作。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具备企业法人、保密认证等相应资质,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建议书编写是否符合完整、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退回申报单位。

第三章 立项与任务书审批

第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立项评估工作。

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方案与研究经费等的合理性,成果应用前景评价等。

第十三条 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国防科工局根据评估意见,商财政部后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和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的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承研单位编制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项目任务书形式审查和评审。任务书重点审查:项目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

第十六条 根据任务书评审意见,对需要修改的项目任务书,在完成评审后1个月内,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承研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的修改完善工作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审批项目任务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方案、研究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等,对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分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格式见附件3)。

国防科工局对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审批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批复、年度计划等有关规定,指导、督促项目承研单位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项目承研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半年项目进展信息表(格式见附件4)、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5)报送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采取抽查、现场检查、自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研究周期3年以上(含3年)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在项目执行过程开展中期评估。

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期中期,组织项目承研单位,编制中期工作总结报告和中期技术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6、附件7)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依据项目任务书批复、年度计划等文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将视情通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程序向国防科工局报送调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8),由国防科工局研究审批。

(一)改变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主要技术指标;

(二)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

(三)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

(四)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在研项目已失去研究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五)项目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执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可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属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项目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连续2年不能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项目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下年度验收计划建议。

国防科工局根据批复的研究周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下年度验收计划建议,编制下达年度审计计划和验收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等开展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在批准的项目研究周期内完成项目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项目承研单位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9),上报国防科工局。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三)研究成果包含实物或软件的,要完成相关测试,有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

(四)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直接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依据包括:项目任务书批复、年度计划、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任务书批复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国防科工局按程序办理验收批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承研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重新向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对委托验收的科研项目,受托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同意后办理验收批复。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天预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品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民用航天预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计划严重脱离计划预期、未通过验收、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以及违反经费使用、财务和审计制度等重大管理问题,国防科工局将予以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