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要求、规范程序,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结合发展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制,取得研制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程序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主要面向核能开发科研中,国拨经费投入不超过2000万元、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科研项目。

同一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申报,且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不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同时择优由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

第四条 后补助项目管理遵循有限范围、简化管理、严格考核、重视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后补助项目的指南发布、立项审批、项目验收、监督检查、预算编报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或所在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准备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及有关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所属的承研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研单位)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核能开发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其中符合后补助管理的核能共性技术研究和核能产品及其专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在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要求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相关申请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的论证编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国防科工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够筹措项目研发所需费用,能够自行承担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

(二)所申报项目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和条件,且未接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主要考核指标、预期成果及应用成效、技术方案、验收方式方法、项目概算及研究基础和条件等内容。

(一)考核指标应具体量化、可操作,涵盖相关技术指标和功能性指标,能够体现项目关键需求。

(二)预期成果及应用成效要向解决核能产品研制生产实际问题聚焦,重点反映成果应用的产品效益,产业效益和技术效益。

(三)项目概算要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应真实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四)研究基础和条件,应包括能够证明项目承研单位资金实力的支撑材料等。

第九条 后补助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核能开发规划与项目指南要求、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要求和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二)委托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评审项目的必要性、研究方案可行性、目标指标和成果要求、研究周期、项目概算等,并将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三)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公正、择优方式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时要求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考核指标及成果形式、主要研究任务分工、项目概算及后补助方案、研究周期等重点内容。

项目立项后,国防科工局不再审批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的依据。

对于项目指南中未纳入实施后补助范围的项目,当出现多家竞争申请并符合后补助支持方式的,择优批复两家承研单位实施后补助管理。

同时由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按照统一的概算经费、后补助方案、实施周期后予以批复。每家单位财政补助经费不得超过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确认投资的80%。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立项批复文件组织项目承研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后补助项目不得进行研究周期、成果目标、考核指标、概算经费等内容的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承研单位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

(一)因技术发展或实际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组织管理不力,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四)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项目主管单位未及时提出终止申请。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批复的项目研究周期,编制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单位)和验收时间等。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组织承研单位编制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终止处理。

对于已提前完成研究工作但未列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组织承研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研究内容完成情况、主要考核指标情况、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产出情况、科研成果应用情况、产品(产业)效益和技术效益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后补助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二)达到了批复的考核指标和研究目标;

(三)按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并已按要求提交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批复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现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产业效益、技术效益及产品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预验收。国防科工局成立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核能开发专家库中遴选,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承研单位人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验收的其他人员。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研单位的研究情况汇报,审核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质询,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定等次。

第十九条 同时批复两家单位承担的项目,为确保项目验收公平公正,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成立同一验收专家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参照《军工科研项目验收评价暂行办法》执行,参照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3)进行等次评定。评分达到总分值90%(含90%)以上为“优秀”等次;评分达到总分值75%~90%(含75%)的为“良好”等次;评分在总分值60%~75%(含60%)的为“合格”等次;评分在总分值60%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主要考核指标。

(二)关键研究成果缺失。

(三)验收文件、资料或试验测试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验收中发现应当予以终止或撤销情形等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及其拟补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或者异议处理结论不影响批复的,国防科工局予以批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意义一般不予受理。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承研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提出项目经费概算需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或评估应根据项目预算需求提出概算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概算和后补助方案评审评估意见,确定项目概算数,并在立项批复时予以明确。项目批复概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评审评估建议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补助方案综合项目概算和验收评定等次制定。验收评定等次达到“优秀”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项目后补助方案足额拨付;验收评定等次达到“良好”的,补助金额为后补助方案的80%;验收评定等次达到“合格”的,补助金额为后补助方案的50%;验收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终止、撤销均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国防科工局按照立项批复的后补助方案,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研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承研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以及国防科工局对其项目申报情况、成果验收情况等的检查和监督。

(一)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监督管理不力,所属项目承研单位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给予通报,同时视情调减其下一年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年度预算;情节恶劣、拒不整改的,暂停受理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

(二)项目承研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项目承研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国防科工局将在1年内暂停受理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将在3年内暂停受理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国防科工局可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在其完成整改之前,不再委托其承担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专家、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有关情况、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涉事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从核能开发科研专家库中除名。对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3年内暂停受理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不再受理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