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的为科技创新活动服务,更有力的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现资金链与创新链有效对接,形成更加科学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全市科技创新与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创新创业、科技民生、科学普及、科技服务、软科学研究等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由市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本市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五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公开公平、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l.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3.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
5.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5.负责资金项目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三)项目组织(推荐)单位
l.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经费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项目实施的方式。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筹资金开展工作,取得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效,经绩效评估或专项评审,根据有关政策或事先确定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资助的方式。
科技金融资助是指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通过股权投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科技保险、设备租赁、上市补助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相关领域科研活动支出和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
科技金融资助按照不同的资助方式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或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学术交流等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住宿等费用报销标准按项目承担单位所属领域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指用于支付参与项目实施的大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动报酬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应超过5%。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最高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总额的20%,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应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总额的合理性和预算科目的合规性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拨付按市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经费使用主体和科技成果收益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目标需要,筹集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要资金,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支出预算。其中,预算总额调减不超过20%或调增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批调整,但不得超出项目研发支出范围;预算总额调减超过20%的项目,需报市科技局审定。绩效支出要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项目承担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和绩效支出,同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结转结余留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执行情况管理系统,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资料,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服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不断完善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组织(推荐)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并作为今后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财教〔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