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黑科规发〔2018〕8号)《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科规〔2021〕11号)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2019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联合引导项目以及2022年起批准资助的研究团队项目等中央及省市财政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各项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规定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四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不设比例和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据实列支,无需履行经费调剂程序。
(四)管理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支出不设比例和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比例,在项目立项后报备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内合法、合理、合规地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三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管理上级部门。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具体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79号)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国家、省市管理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诚信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要求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管理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等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学校要求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处对各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再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哈工程校发〔202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