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五问”等文件要求,为引导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有组织科研,打造前沿引领、支撑有力、根基深厚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支撑国家、国防事业发展,经学校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军委科技委等部委发文设立的,按照全国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实验室区域中心、分基地标准建设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我校作为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分为牵头建设和联合建设两类。
一、体制机制创新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验室要加强党的领导,从政治高度谋划推进实验室建设,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牵头建设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党组织。
(二)强化顶层布局。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为副主任,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年度计划,审定实验室重大事项,评价实验室年度运行成效,评估实验室工作,组织形成有序高效的校内科研组织体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执行管委会决策,组织实验室考核及日常管理。
各实验室建立由院士领衔,覆盖一线、行业、大院大所、一流大学的高水平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每年组织召开学委会会议,对实验室发展、学科建设、重大任务等提供战略咨询。
各实验室优化研究方向,组建稳定的高水平科研团队,谋划重大任务,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
(三)推进实体化运行。学校牵头建设的实验室设置为学校直属二级科研机构并相对独立运行,人、财、物校内独立,设立独立财务项目以及固定资产账号、单独核算。实验室固定人员分为“室聘共用”“院聘室用”两类,根据聘用单位规定进行管理。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组织完成国家委托的重大科研任务,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资源配置、人员聘用与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并对实验室建设发展成效负责。管委会负责对主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充实行政管理队伍。结合工作实际,为实验室配置管理干部。牵头建设的实验室可设置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管理岗位,配合主任组织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工作。联合建设的实验室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二、科研组织
(六)瞄准重大战略。实验室应坚持“四个面向”,坚持服务国家和国防建设重大战略需求,将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任务导向贯穿于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在本领域形成特色鲜明、优势显著的研究方向,产出战略性、关键性、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
(七)加强有组织科研。实验室应建立有组织科研攻关机制,夯实传统优势科研方向,重点培育新增主攻方向,每年组织凝练年度攻关任务,研究制定技术路线和预期目标,体系化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探索和关键技术攻关。实验室围绕支撑学科建设积极产出标志性成果。
(八)深化产学研融合。实验室应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沉浸式入企,与行业领先的骨干院所、龙头企业形成战略绑定,实现融汇式发展。深化卓越工程师产教融合培养,联合申报人才项目和成果奖励等渠道,开展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重大科技问题为导向的科研合作,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产学研融合和成果转化。
(九)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实验室要以“国防底色、工信特色”为基调,发扬“哈军工”优良传统,弘扬科学家精神,树立率先垂范的学习典型,培养扎实的科研作风,培育严谨求实的科研文化,鼓励实验室成员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进行原创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坚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践行诚信之风。
(十)科研育人。教学科研单位牵头负责专业点建设工作,实验室成果支撑一个或多个专业点建设;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公共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组织管理和本科生的日常管理,实验室成员可担任本科生导师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单位牵头负责学位点建设工作,实验室成果支撑一个或多个学位点建设,实验室可在所支撑的学位点招生,并指导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活动;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招收研究生的实验室成员可承担一定的研究生课程。
鼓励实验室面向全体学生开放,推进科研资源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转化;引导实验室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打造科教融合型探索实践平台,培育本硕博贯通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由实验室高层次人才担任团队指导教师。
(十一)实施自主科研政策。为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各实验室可自主制定更加灵活有效的科研政策和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执行。
三、运行条件保障
(十二)赋予人才引聘自主权。实验室按照学校规划开展人才引聘工作,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急需的师资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重点引进、选留,学校设置实验室专属岗位编制,结合承担的重大任务优先给予需求岗位聘用名额。
(十三)优先给予晋升推荐指标。实验室固定人员职称晋升指标单列,名额适当倾斜,支持实验室持续探索优化人员岗位类型及职称晋升通道。对于实验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校支持实验室参照标准给予年终绩效奖励。优先推荐实验室骨干成员申报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优先推荐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团队申报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计划。
(十四)单独分配研究生指标。牵头建设的实验室研究生招生指标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的统一原则分配整体划给实验室,其中“室聘共用”的研究生导师在指定学科招生指标单列,不再参与所在招生单位的指标分配。学校优先支持牵头建设的实验室固定人员中研究生导师人均博士生、硕士生招生指标,对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含博士生)招生指标适当倾斜。
(十五)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从可自主支配的资金中,学校每年给予牵头建设的实验室一定运行经费。联合建设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划拨至依托单位专项使用。由学校统筹学科建设经费支持实验室建设运行,优先支持实验室新增主攻方向发展建设。
(十六)提升物理空间条件。实验室场地相对独立集中,学校优先满足实验室用房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实验室进行减免收费。大型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向校内外开放。
(十七)创新交流合作模式。搭建行业内相关实验室交流渠道,创办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品牌,建立实验室独立访学制度,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访开展合作研究。
四、与相关单位协调运行
(十八)协调运行。实验室作为直属二级科研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后,与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协调运行机制。教学科研单位牵头负责学科建设工作,做好主建学科方向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统筹布局,原则上实验室成果支撑一个或多个学科方向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时,需重点考虑实验室承担学科方向建设项目。
(十九)任务承担。对于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在实验室和所关联的教学科研单位可同时认定(双认定),依托实验室论证实施的重大任务,视情况收取管理费,依据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年底绩效考核办法,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工作量进行核算。
(二十)人员考核。鼓励实验室成员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进行原创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学校对重点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短板弱项和具有重大国防发展潜力研究的“室聘共用”人员实行单独考核,其年度考核结论,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建议,学校人事部门予以认定和备案。对于牵头建设的实验室中的“室聘共用”人员,其考核由实验室负责,若其承担关联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科建设、专业点和学位点建设任务的,其成果、项目等在实验室和所关联的教学科研单位可同时认定(双认定),但在各教学科研单位序列不重复计算。对于“院聘室用”人员,其考核主要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实验室参与考核,其在实验室承担的工作量应给予同等标准认定。
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支持政策属实验室专项支持政策,实验室和人员可同时享受学校制定的其他政策,政策存在分歧的,以有利于实验室发展原则,经管委会决定适用。其他科研重点实验室结合本指导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