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有道 诚信为基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新时代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和重要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近年来,科技部、教育部等多部委部门发布了科研诚信建设和相关行为规范的系列文件,为高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精神,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引导学校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道德观,明确划定科研活动的边界,持之以恒坚守科研诚信底线,从即日起,科研院将推出科研诚信建设专题,发布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有关政策制度。

本期推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

根据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于2022年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以上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在加速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上,科研诚信建设任重道远。让我们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将学术道德与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优良学风,合力打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为推动学校科研高质量发展贡献科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