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新时代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和重要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近年来,科技部、教育部等多部委部门发布了科研诚信建设和相关行为规范的系列文件,为高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精神,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引导学校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道德观,明确划定科研活动的边界,持之以恒坚守科研诚信底线,从即日起,科研院将推出科研诚信建设专题,发布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有关政策制度。
本期推出科技部监督司编写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中对同行评议、伦理审查行为的规范指引。
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研究资源配置、研究成果验收、研究成果发表、
人才评价、科技奖励、职称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评议活动组织者、评议人应保障同行评议过程的科学性、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营造良好同行评议生态。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同行评议活动。
(一)评议人
1.客观、公正、严谨地开展评议工作,尊重被评议人的尊严和学术自主性,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建设性地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评议意见中不得包含侮辱性、故意贬低或有失公允的文字或评论。评议意见不应受非学术因素的影响。
2.应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参加同行评议,不参加对被
评议事项或相关研究方向不熟悉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评议工作。
3.提供具体、翔实的评议意见,必要时说明理由或证据。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为撰写评议意见。
4.与被评议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评议活动组织者说明情况,按要求主动回避或由评议活动组织者决定是否参加相关评议。
5.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
等请托,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6.按要求对评议内容和过程保密。不擅自复制或扩散被评议材料,不得泄露需保密的评议对象、专家意见、评议结论等信息。不得在同行评议程序之外使用或与他人分享、讨论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和方法等,未经允许不得采用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或数据,评议人不得要求被评议人引用本人文献。
7.在评议活动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事先征得评议活动组织者同意,操作中应防止泄漏评议内容,如发生信息泄漏应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8.评议过程中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与保密等规定的,应及时向评议活动组织者反映。
(二)被评议人
1.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准确,并明确所有研究成果的来源或归属,不得不加说明地列入其他项目或其他人员的研究成果。
2.认为评议人与自己存在利益冲突的,应按程序向评议活动组织者提出,要求该评议人回避,并提供充分和可靠的理由。
3.不干扰评议过程,不私下接触或贿赂、威胁评议人、评议活动组织者。
4.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复审申请。不得威胁、攻击、报复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三)评议活动组织者
1.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评议规则与程序,建立评议人遴选、回避、工作监督和信用评价等制度。
2.严格履职,及时发现、管控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维护评议独立性,不以组织者或个人的意志或权威干扰评议人的正当评议。
3.遵守保密要求,不得违规泄露评议对象或评议人名单、评议意见、评议结果等信息。
4.对在评议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伦理审查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开展科技活动应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依规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科技伦理审查。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应主动报告、坚决抵制、严肃查处。
科研人员在科技伦理审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应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和相关管理规定,提高科技伦理意识,严守科技伦理规范,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
2.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涉及实验动物,以及不直接涉及人或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的,应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研究,且不得超出批准的科技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
3.应公平、合理地选择研究参与者,确保其纳入和排除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恰当性、公平性。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招募研究参与者。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研究,应主动详细说明。
4.应明确告知研究参与者或其监护人所有相关事项及应享有的权利,获得知情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过程规范,并严格履行与研究参与者或其监护人达成的协议或约定。
5.涉及生物样本的收集、储存、使用及处置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处理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
6.应确保研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实施,确保研究风险最小化,避免对研究参与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的,不得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的,必须立即中止试验。
7.开展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替代、减少、优化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的来源合法合理,饲养、使用、处置等技术操作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标准。
8.开展涉及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的科技活动,应遵守科技伦理应急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
9.开展纳入伦理审查复核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应按规定通过所在科研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
10.需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