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 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国科外4号),建设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哈工程国合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三海一核”领域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学校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人才-项目-平台-机制”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打造技术领先、人才聚集、示范引领的国际化创新基地,实现国际科技合作牵引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水平提升,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行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哈工程国合基地统筹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依托单位的所有科技部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管理和建设。基地管理采取学校和学院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哈工程国合基地由学校负责管理和建设,船舶与海洋工程力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依托船舶工程学院建设,核安全与仿真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依托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建设,此后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依托学科所在学院建设,学校负责统筹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哈工程国合基地负责人为哈尔滨工程大学主管科研的校领导,负责确定基地战略定位及发展规划;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院领导为基地重要骨干成员,负责协助基地负责人组织开展所在学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具体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条 哈工程国合基地日常管理机构为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主体管理,包括制定并不断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情况;统筹学校人才、资金、政策等创新资源,不断加强联合研发、转移转化等引领示范、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国家战略的能力。
第六条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人力资源处(以下简称人事处)、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财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哈工程国合基地相关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条件支撑、交流、财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负责国际化人才培养。负责围绕基地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国别、单位,支持基地成员开展研究生、本科生联合培养、长短期交流互换等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
第八条 国际处负责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签订合作协议,支持基地成员举办国际技术培训、组织国际会议和论坛,开展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人文交流。
第九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建设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十条 发展计划处负责统筹条件建设,支撑国际科技合作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联合研究中心建设的统筹管理,负责提供人才、资金、政策等支撑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三条 基地按照依托单位学科群设置,统筹布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基地统筹协调人才、资金、政策、条件建设等资源,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开展校内培育,并根据培育情况,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工作包括,汇聚和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活动,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互换、开展联合研发、技术转移等。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来源为中央、地方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经费,主要用于基地联合研发、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科技交流、基地运营等。相关经费管理依据经费来源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基地自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6〕74号 )执行。
第十八条 基地自主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技术培训,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引进人才等工作,经费来源为学校国际交流经费、学科综合试点改革经费等,经费管理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校外字〔2012〕4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校外字〔2013〕20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34号)等具体活动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基地组织已获得认定的联合研究中心按时提交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并予以审核。
第二十条 基地组织专家对培育的联合研究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作为联合研究中心培育、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地将联合研究中心建设成效纳入所在学院科研考核体系,督促学院履行依托单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学校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相关职能及职责作相应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废止或修订,按照最新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在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制度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新规定为准。